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施行日:2025年4月23日

Forever Clinic首尔大学入口店(以下简称“医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及《医疗法》第22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及尊重其权益,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医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述目的以外,若用途变更,将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与管理

  • 确认会员注册意愿,维持和管理会员资格,身份识别与认证
  • 提供预约及预约确认、变更、取消等服务
  • 因服务使用产生的投诉处理、纠纷调解及记录保存

2. 诊疗及医疗服务提供

  • 提供皮肤科、整形外科、美容科等预约及诊疗服务
  • 医疗咨询、手术及施术说明与事前同意
  • 诊疗费用支付及支付明细确认
  • 处方签发,各类证明材料发放

3. 用于市场营销及广告(限单独同意者)

  • 通过短信、电子邮件、KakaoTalk发送活动及促销信息
  • 提供新治疗信息、健康信息新闻简报
  • 用于服务改进的统计和分析

第2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医院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会员注册时收集项目

  • 【必填】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登录ID、密码
  • 【可选】地址、职业、流入途径、关注的治疗项目

2. 预约及咨询时收集项目

  • 【必填】姓名、联系方式、希望预约的科室或治疗名、预约时间
  • 【可选】既往治疗记录、皮肤类型、特殊事项、咨询内容

3. 使用医疗服务过程中自动收集项目

  • 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

4. 敏感信息(根据《医疗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收集)

  • 在诊疗过程中收集的健康信息、诊疗记录、处方内容
  • 治疗、手术前后照片(经患者书面同意后收集)

敏感信息根据《医疗法》第22条、同法实施细则第14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第2款第2项,经法律依据收集。

第3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 医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有、使用期间或从信息主体收集时获得同意的保有、使用期内处理及保有个人信息。
  • 各类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如下。

■ 会员信息:至会员注销为止(但为防止恶意使用,注销后保留1年)

■ 诊疗记录:根据《医疗法实施细则》第15条,至少5年(部分记录10年)

■ 预约及咨询记录:3年

■ 营销信息接收同意撤销时:立即销毁(但撤销记录保留1年)

■ 电子商务交易记录:根据《电子商务法》保留5年

■ 消费者投诉、争议处理记录:根据《电子商务法》保留3年

第4条(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 医院仅在第1条(处理目的)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且只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的特别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在未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
  • 根据《医疗法》第21条转送给其他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 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向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供
  • 法律规定下侦查机关的请求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 医院为顺利提供服务,将以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外部机构。

受托公司及业务内容

  • 受托公司:SMS·Kakao通知发送公司 / 委托业务:预约确认短信及通知发送
  • 受托公司:网站运营、管理公司 / 委托业务:网站维护及服务器运营
  • 受托公司:支付代办公司 / 委托业务:医疗费线上支付处理
  • 医院与委托合同签订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中明示禁止用途外个人信息处理、技术和管理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等内容。

第6条(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方法)

  • 信息主体可随时就下列事项向医院行使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 如有错误等时要求更正
  • 要求删除
  • 要求停止处理
  • 您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医院行使第1款规定的权利,医院将及时采取措施。
  • 查阅诊疗记录时,根据《医疗法》第21条及同法实施细则第13条之3,需要单独的身份确认程序。
  • 14周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须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可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该儿童的个人信息。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 医院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后,会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 即使个人信息保有期限已过或处理目的已达成,如需依据其他法律继续保存时,将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变更保存地点另行保存。
  •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 销毁程序:产生销毁原因→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执行销毁→销毁完成记录
  • 销毁方法(电子):用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 销毁方法(纸质):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

第8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措施)

医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采取如下技术、管理及物理措施以保障信息安全。

  • 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 最小化并培训个人信息处理员工
  • 限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运营访问控制系统)
  • 个人信息存储、传输时使用加密
  • 应对黑客等技术对策(杀毒软件、防火墙等)
  •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访问记录保存及防止伪造篡改
  • 诊疗空间等物理访问控制

第9条(Cookie的运营及拒绝)

  • 医院为向用户提供定制服务,使用用于保存及随时调用使用信息的“Cookie(小型文本文件)”。
  • Cookie是网站服务器发送到用户浏览器的一小部分信息,存储在用户的计算机上,用于网站运营。
  • 用户可选择是否允许安装Cookie,并可通过网页浏览器的设置允许或拒绝Cookie的使用。但若拒绝安装Cookie,部分服务可能会受到限制。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医院对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全面负责,并为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投诉及救济等事项,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稍后确定)

  • 姓名:[姓名]
  • 职务:[院长/行政科长等]
  •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 [邮箱]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稍后确定)

  • 部门名称:[行政科/行政团队等]
  •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 [邮箱]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下述部门申请查阅个人信息。医院将努力快速处理信息主体的查阅申请。

第11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构咨询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咨询等事宜。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privacy.kisa.or.kr / 拨打118(无需区号)
  •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www.kopico.go.kr / 1833-6972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团:www.spo.go.kr / 1301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cyberbureau.police.go.kr / 拨打182(无需区号)

第12条(个人信息处理政策的变更)

  • 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自实施日起适用,如有基于法律或政策的变动、增加、删除、修正等内容,将通过公告自变更事项实施前7日起予以通知。
  • 仅当对信息主体权利有重大变更时,至少提前30日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