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施行日:2025年4月23日
Forever Clinic首尔大学入口店(以下简称“医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及《医疗法》第22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及尊重其权益,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医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述目的以外,若用途变更,将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与管理
- 确认会员注册意愿,维持和管理会员资格,身份识别与认证
- 提供预约及预约确认、变更、取消等服务
- 因服务使用产生的投诉处理、纠纷调解及记录保存
2. 诊疗及医疗服务提供
- 提供皮肤科、整形外科、美容科等预约及诊疗服务
- 医疗咨询、手术及施术说明与事前同意
- 诊疗费用支付及支付明细确认
- 处方签发,各类证明材料发放
3. 用于市场营销及广告(限单独同意者)
- 通过短信、电子邮件、KakaoTalk发送活动及促销信息
- 提供新治疗信息、健康信息新闻简报
- 用于服务改进的统计和分析
第2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医院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会员注册时收集项目
- 【必填】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登录ID、密码
- 【可选】地址、职业、流入途径、关注的治疗项目
2. 预约及咨询时收集项目
- 【必填】姓名、联系方式、希望预约的科室或治疗名、预约时间
- 【可选】既往治疗记录、皮肤类型、特殊事项、咨询内容
3. 使用医疗服务过程中自动收集项目
- 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
4. 敏感信息(根据《医疗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收集)
- 在诊疗过程中收集的健康信息、诊疗记录、处方内容
- 治疗、手术前后照片(经患者书面同意后收集)
敏感信息根据《医疗法》第22条、同法实施细则第14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第2款第2项,经法律依据收集。
第3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 医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有、使用期间或从信息主体收集时获得同意的保有、使用期内处理及保有个人信息。
- 各类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如下。
■ 会员信息:至会员注销为止(但为防止恶意使用,注销后保留1年)
■ 诊疗记录:根据《医疗法实施细则》第15条,至少5年(部分记录10年)
■ 预约及咨询记录:3年
■ 营销信息接收同意撤销时:立即销毁(但撤销记录保留1年)
■ 电子商务交易记录:根据《电子商务法》保留5年
■ 消费者投诉、争议处理记录:根据《电子商务法》保留3年
第4条(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 医院仅在第1条(处理目的)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且只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的特别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在未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
- 根据《医疗法》第21条转送给其他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 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向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供
- 法律规定下侦查机关的请求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 医院为顺利提供服务,将以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外部机构。
受托公司及业务内容
- 受托公司:SMS·Kakao通知发送公司 / 委托业务:预约确认短信及通知发送
- 受托公司:网站运营、管理公司 / 委托业务:网站维护及服务器运营
- 受托公司:支付代办公司 / 委托业务:医疗费线上支付处理
- 医院与委托合同签订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中明示禁止用途外个人信息处理、技术和管理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等内容。
第6条(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方法)
- 信息主体可随时就下列事项向医院行使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 如有错误等时要求更正
- 要求删除
- 要求停止处理
- 您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医院行使第1款规定的权利,医院将及时采取措施。
- 查阅诊疗记录时,根据《医疗法》第21条及同法实施细则第13条之3,需要单独的身份确认程序。
- 14周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须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可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该儿童的个人信息。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 医院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后,会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 即使个人信息保有期限已过或处理目的已达成,如需依据其他法律继续保存时,将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变更保存地点另行保存。
-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 销毁程序:产生销毁原因→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执行销毁→销毁完成记录
- 销毁方法(电子):用无法恢复的方法永久删除
- 销毁方法(纸质):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
第8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措施)
医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采取如下技术、管理及物理措施以保障信息安全。
- 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 最小化并培训个人信息处理员工
- 限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运营访问控制系统)
- 个人信息存储、传输时使用加密
- 应对黑客等技术对策(杀毒软件、防火墙等)
-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访问记录保存及防止伪造篡改
- 诊疗空间等物理访问控制
第9条(Cookie的运营及拒绝)
- 医院为向用户提供定制服务,使用用于保存及随时调用使用信息的“Cookie(小型文本文件)”。
- Cookie是网站服务器发送到用户浏览器的一小部分信息,存储在用户的计算机上,用于网站运营。
- 用户可选择是否允许安装Cookie,并可通过网页浏览器的设置允许或拒绝Cookie的使用。但若拒绝安装Cookie,部分服务可能会受到限制。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医院对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全面负责,并为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投诉及救济等事项,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稍后确定)
- 姓名:[姓名]
- 职务:[院长/行政科长等]
-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 [邮箱]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稍后确定)
- 部门名称:[行政科/行政团队等]
-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 [邮箱]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下述部门申请查阅个人信息。医院将努力快速处理信息主体的查阅申请。
第11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构咨询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咨询等事宜。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privacy.kisa.or.kr / 拨打118(无需区号)
-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www.kopico.go.kr / 1833-6972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团:www.spo.go.kr / 1301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cyberbureau.police.go.kr / 拨打182(无需区号)
第12条(个人信息处理政策的变更)
- 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自实施日起适用,如有基于法律或政策的变动、增加、删除、修正等内容,将通过公告自变更事项实施前7日起予以通知。
- 仅当对信息主体权利有重大变更时,至少提前30日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