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處理政策

施行日:2025年4月23日

4EVER診所明洞分院(下稱「醫院」)為保護資訊主體個人資料及尊重其權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0條及「醫療法」第22條,制定並公開以下個人資料處理方針。

第1條(個人資料之處理目的)

醫院會為下列目的處理個人資料。所處理的個人資料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如變更利用目的時,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另行取得同意並採取必要措施。

1. 本站會員註冊及管理

  • 確認會員註冊意願、會員資格維持與管理、本人識別與認證
  • 提供診療預約及預約確認、變更、取消等服務
  • 依服務使用所生之申訴處理、爭議調解記錄保存

2. 診療及醫療服務提供

  • 提供皮膚科、整形外科、美學等診療預約及醫療服務
  • 醫療諮詢、療程/手術說明及事前同意
  • 診療費結算及繳費明細確認
  • 各類處方箋、診斷書等證明文件開立

3. 行銷及廣告利用(僅限另行同意者)

  • 活動與優惠訊息簡訊、Email、KakaoTalk發送
  • 提供新療程情報、健康資訊電子報
  • 用於服務改善之統計・分析

第2條(所處理的個人資料項目)

本院正在處理下列個人資料項目。

1. 會員註冊時蒐集項目

  • [必填]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登入ID、密碼
  • [選填] 地址、職業、流入管道、關注之療程項目

2. 預約與諮詢時蒐集項目

  • [必填] 姓名、聯絡方式、預約希望科別・療程名稱、預約日期時間
  • [選填] 既有療程紀錄、膚質類型、特殊事項、諮詢內容

3. 醫療服務使用過程中自動蒐集項目

  • IP位址、Cookie、服務使用紀錄、訪問紀錄、不當使用紀錄

4. 敏感資訊(依據醫療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蒐集)

  • 診療過程中蒐集之健康資訊、診療紀錄、處方內容
  • 療程・手術前後照片(經患者書面同意後蒐集)

敏感資訊依據醫療法第22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個資法第23條第2項第2款,依法蒐集。

第3條(個人資料的處理及保存期間)

  • 本院於法律規定之個人資料保存・利用期間或自當事人蒐集同意之保存・利用期間內,處理保存個人資料。
  • 各項個人資料的處理及保存期間如下。

■ 會員資訊:至會員退出為止(但為防止不正當使用,退出後保存1年)

■ 診療紀錄: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5條,至少保存5年(部分記錄10年)

■ 預約及諮詢紀錄:3年

■ 撤回行銷同意時:立即銷毀(但撤回紀錄保存1年)

■ 電子商務交易紀錄:依電子商務法,保存5年

■ 消費者申訴・爭議處理紀錄:依電子商務法,保存3年

第4條(個人資料之第三方提供)

  • 本院僅於第1條(處理目的)所明示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及僅於法定特殊規定、《個資法》第17條及第18條等情形下,經本人同意後,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
  • 以下情形可於未經本人同意下向第三方提供資料。
  • 依《醫療法》第21條送交其他醫療機構之診療紀錄
  • 依《國民健康保險法》向健康保險審查評價院及國民健康保險公團提供
  • 依相關法令機關之正式要求

第5條(個人資料處理之委託)

  • 本院為提供更順暢的服務,委託外部單位處理下列個人資料業務。

委託廠商及業務內容

  • 受託廠商:SMS・Kakao通知發送公司/委託業務:發送預約確認簡訊及通知
  • 受託廠商:官網營運・管理公司/委託業務:網站維護及伺服器運營
  • 受託廠商:支付代行公司/委託業務:診療費線上支付處理
  • 本院於締結委託契約時,依《個資法》第26條於契約中明訂除履行委託業務外不得處理個人資料、技術及管理上之保護措施、轉委託之限制等條款。

第6條(當事人權利・義務及行使方式)

  • 當事人可隨時對本院行使下列對個人資料之權利。
  • 要求查閱個人資料
  • 發現錯誤等情況時要求更正
  • 要求刪除
  • 要求停止處理
  • 第1項所述權利,當事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向本院申請,本院將依法及時處理。
  • 查閱診療紀錄時,依《醫療法》第2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3,需進行身分確認程序。
  • 未滿14歲兒童之個人資料,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得處理,法定代理人得要求查閱、更正、刪除、停止處理該兒童個人資料。

第7條(個人資料之銷毀)

  • 本院於個人資料處理目的達成後,將立即銷毀相關資料。
  • 如依當事人同意所保存期限已屆,或雖已達成處理目的,因他法規定需繼續保存個人資料者,則將該資料移至其他資料庫(DB)或分開儲存保管。
  • 個人資料之銷毀程序及方式如下。
  • 銷毀程序:發生日銷毀事由→資料保護負責人審核→執行銷毀→完成銷毀記錄
  • 銷毀方法(電子):以無法回復之方式永久刪除
  • 銷毀方法(紙本):以碎紙機粉碎或焚燒

第8條(個人資料安全措施)

本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採取下列技術性・管理性及物理性安全維護措施。

  • 制定及執行內部管理計畫
  • 最小化處理人員及教育
  • 限制個人資料之存取(運作存取控制系統)
  • 儲存或傳輸個人資料時採取加密措施
  • 因應駭客等技術性對策(防毒程式、防火牆等)
  • 保存個人資料處理系統存取紀錄及防止偽造變造
  • 診療空間等限制實體存取

第9條(Cookie之運作與拒絕)

  • 本院為提供客製化服務,使用能儲存及隨時調用使用者資訊之「Cookie」。
  • Cookie 是網站伺服器向使用者瀏覽器發送的少量資訊,會儲存在使用者的電腦中。
  • 使用者可選擇是否安裝 Cookie,並可透過網頁瀏覽器設定允許或拒絕 Cookie。惟若拒絕安裝 Cookie,部分服務可能會受到限制。

第10條(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本院對個人資料處理的業務負總責,並為處理與個人資料相關的資訊主體申訴、損害救濟等,指定如下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日後確定)

  • 姓名:[姓名]
  • 職稱:[院長/事務長等]
  • 聯絡方式:[電話號碼] / [電子郵件]

■ 個人資料保護相關部門(日後確定)

  • 部門名稱:[事務所/行政團隊等]
  • 聯絡方式:[電話號碼] / [電子郵件]

資訊主體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5條,向下列部門申請查閱個人資料。本院將盡力迅速處理資訊主體的查閱要求。

第11條(權益侵害救濟方法)

資訊主體可向以下機構詢問與個人資料侵害相關的救濟、諮詢等事項。

  • 個人資料侵害申訴中心(由韓國互聯網振興院運營):privacy.kisa.or.kr / 118(免付費)
  • 個人資料紛爭調解委員會:www.kopico.go.kr / 1833-6972
  • 大檢察廳網路犯罪搜查團:www.spo.go.kr / 1301
  • 警察廳網路安全局:cyberbureau.police.go.kr / 182(免付費)

第12條(個人資料處理方針的變更)

  • 本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自施行日起適用,若依法律及方針有新增、刪除、修正變動內容時,將於變動事項施行前7日於公告事項中通知。
  • 但若資訊主體權利有重大變更時,將於至少30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