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管理)方针
4EVER诊所(以下简称“本院”)非常重视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保护,并且在用户使用本院时,尽最大努力保护用户向本院提供的个人信息。
为此,本院依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电信事业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等相关法律,制定并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因政府法律及指引变更或本院内部政策变更等原因不定期发生变动,本院如有变更事项,将立即反映在主页首页公布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
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用户可以了解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在何种用途和方式下被使用、以及如何被安全保护。
为此,本院依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电信事业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等相关法律,制定并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因政府法律及指引变更或本院内部政策变更等原因不定期发生变动,本院如有变更事项,将立即反映在主页首页公布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
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用户可以了解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在何种用途和方式下被使用、以及如何被安全保护。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本院仅为以下目的处理最少量的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被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变更使用目的,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获取单独事前同意等必要措施。
• 用于诊疗/体检预约、预约查询及会员制服务的身份确认 • 医院使用指南及医院新服务、活动信息通知 • 有关诊疗、预约、住院预定及检查预定的移动通知 • 诊疗费用结算单、明细单、证明文件的发送及药品/体检物品及结果发送 • 用于诊断及治疗的服务(诊疗协作所需的个人信息及诊疗信息共享)以及诊疗费申请结算,收费, 退款等行政服务的提供 • 教育、研究、诊疗服务所需的最基本分析资料 • 用于线上/线下委托、外部检查及临床试验审查等的基础资料 • 作为处理民愿/投诉等沟通渠道的确保 • 根据医疗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提供的信息 • 体检实施前后相关服务信息的提供
※ 为了顺利处理上述项目的业务,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可委托给外部专业公司,相关内容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公开。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方法
本院的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如下。收集信息分为必填项目和选填项目,即使未填写选填项目,也不会影响会员注册及诊疗等服务的使用。| 诊疗预约(电话) | 必填 | 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
|---|---|---|
| 诊疗时 | 必填 |
受检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健康信息 * 健康信息:为诊疗所需医疗人员认为必要的个人信息,如病史、家族史等 |
| 选填 | 选填 地址、用于营销的同意、来院途径 | |
| 诊疗费结算 | 必填 | 信用卡支付时的发卡公司名、卡号等支付授权信息 |
| 申请所得税扣除确认书 | 必填 | 申请人姓名、患者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电子邮箱、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
| 申请病历副本 | 必填 |
(申请人信息)姓名、出生日期、手机号码、与患者关系 (患者信息)姓名、医院登记号、手机号码 |
| 选填 |
(申请人信息)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患者信息)性别、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 |
| 网站会员注册 | 必填 | ID、密码、姓名、联系方式 |
| 选填 | 电子邮箱地址、性别 | |
| 留言板:在线咨询 | 必填 | 姓名、联系方式、密码、咨询领域 |
| 选填 | 电子邮箱 | |
| 留言板:在线预约 | 必填 | 感兴趣的诊疗、姓名、联系方式、预约时间、性别 |
| 选填 | 诊疗与否、咨询内容 | |
| 留言板:合作预约 | 必填 | 预约日期、预约时间、公司名、姓名、联系方式、性别 |
| 选填 | 诊疗分类 | |
| 留言板:快速预约 | 必填 | 预约日期、预约时间、姓名、联系方式 |
| 选填 | 诊疗分类 | |
| 咨询表:客户之声 | 必填 | 标题、内容 |
| 选填 | 姓名、联系方式 | |
| 咨询表:人才招聘 | 必填 | 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应聘部门、简历上传 |
| 咨询表:合作申请 | 必填 | 姓名、联系方式、职位、公司名、标题、咨询内容 |
| 选填 | 公司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 |
| 咨询表:快速咨询 | 必填 | 姓名、联系方式 |
| 咨询表:电话咨询 | 必填 | 姓名、联系方式 |
| 咨询表:KakaoTalk咨询(网页/移动端) | 必填 | 姓名、联系方式 |
| 咨询表:简易咨询(移动端) | 必填 | 姓名、联系方式 |
* 除上述之外,如因特定目的临时收集个人信息,将另行通知,包括会员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及因信息修改而变更的信息。
关于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事项
本院原则上仅在处理目的范围内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向外部提供用户个人信息。但有如下例外情况。• 经信息主体单独同意的情况
•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 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无法表达意愿或地址不明等导致无法事前获得同意,且明显为信息主体或第三人紧急生命、身体、财产利益所必需的情况
• 为统计、学术研究等目的,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以外,如发生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事宜,将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通知。
个人信息处理(管理)业务的委托
本院为顺利进行个人信息相关业务,委托如下。本院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于合同书等文件中明确了除委托业务履行目的以外禁止处理个人信息、技术性和管理性保护措施、禁止再委托、对受托者的管理与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对受托者安全处理个人信息进行监督。
如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者发生变更时,将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及时予以公开。
| 受托公司 | 委托业务内容 | 委托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保有期间 |
|---|---|---|---|
| Corement | 网站开发及运营 | 姓名、邮箱、电话号码 | 委托合同终止为止 |
| 4EVER医疗院 | 网站开发及运营 | 姓名、邮箱、电话号码 | 委托合同终止为止 |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限
本院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根据同意或根据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有、利用期间内处理并保有个人信息。各项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有期限如下。个人信息自收集/利用同意日起至目的达成时止,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予以保有/利用。
| 项目 | 保有期间 |
|---|---|
| 网站会员信息 |
注销时立即删除 会员注册后一年的未使用情况视为休眠账户处理 |
| 为问卷调查、活动等目的收集的个人信息 | 问卷调查、活动等结束时 |
| 为诊疗目的收集的个人信息 |
根据《医疗法》标准 - 患者名簿:5年 - 诊疗记录簿:10年 - 处方:2年 - 手术记录:10年 - 检查内容及检查所见记录:5年 - 放射线照片(含影像资料)及所见书:5年 - 护理记录簿:5年 - 生产记录簿:5年 - 诊断书等副本:3年 |
| 依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存 |
依据相关法律标准 - 有关营业的重要文件(《商法》,5年) - 有关合同或撤销、解约等记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5年) - 有关货款结算及财货等供应的记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5年) - 有关电子金融交易的记录(《电子金融交易法》,5年) - 有关消费者投诉或争议处理的记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3年) - 有关广告的记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6个月) - 网站访问记录(《通信秘密保护法》,3个月) |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本院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及利用目的』达成后即立即销毁。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一、销毁程序
用户为注册会员等所输入的信息,在目的达成后根据以下销毁方法立即销毁。二、销毁期限
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有期满的,在保有期截止日起5日内,达成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服务终止或营业终止等造成个人信息无需再被保有的情况下,于确认无须处理的日起5日内予以销毁。三、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无法再生记录的技术手段删除。打印在纸上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机粉碎或焚烧方式销毁。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相关事项
本院若客户要求查阅、纠正或删除其个人信息,将诚实应对并立即处理。为保护个人信息,除客户亲访外,电话、邮寄、传真等其他申请方式不提供个人信息的查阅、纠正及删除手续。一、个人信息的查阅
客户可到本院要求查阅或证明其个人信息;为更严格保护客户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除客户亲访外,电话、邮寄、传真等其他申请方式不提供个人信息的查阅及证明。二、个人信息的更正/删除
• 本院若客户要求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将确认本人身份后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客户如要求查阅/证明自己的个人信息时,需出示身份证、护照、新型驾照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以确认本人。
• 客户代理人到访要求查阅/证明时,需出示能证明代理关系的委托书、名义客户的印鉴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证件,以确认其为真实代理人。
• 即使客户同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如接到纠错要求时,将在更正错误前暂停向第三方提供,并如已向第三方提供了错误信息,将通知第三方及相关当事人并采取必要措施。
• 对于无法查阅、证明或更正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有正当理由的,本院将通知客户并说明理由。
• 客户可要求如下对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或提供的同意撤回(注册/注销),本院将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三、客户可撤回对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或提供的同意。
四、法定代理人可撤回对14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或提供的同意,并可要求查阅或更正14岁以下儿童所提供的个人信息。
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 本院采取保护措施,确保14岁以下儿童(以下简称“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不会因儿童所提供个人信息而遭受不利影响。• 本院在进行以下行为时,须取得该儿童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a. 为儿童注册服务收集个人信息,或超出服务注册时告知范围或服务使用条款明示范围利用该儿童的个人信息或提供给第三方时。
b. 获得儿童个人信息的接收方将其用于个人信息提供目的以外的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时。
• 本院为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可能会要求法定代理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所需的最少信息。此时,将以儿童易于理解的简单表达告知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或提供目的以及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意图。
• 为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收集的法定代理人个人信息,仅用于确认该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的目的,不会用于其他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
同意撤回 • 会员注销方法
您可以随时撤回在会员注册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及提供所作的同意。撤回同意(会员注销)可通过网站首页的『会员注销』点击并经过身份验证程序后自行操作,或联系个人信息负责人,我们将不延迟地采取必要措施,例如销毁您的个人信息。
关于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其拒绝事项
本院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使用了可存储及随时调用用户信息的“Cookie(小型文本文件)”。Cookie 是网站传送至用户电脑网页浏览器的小量信息,也可能存储于 PC 硬盘中。a. 什么是 Cookie?
• Cookie 是用于网站运营的服务器发送给用户浏览器的非常小的文本文件,存储在用户电脑的硬盘上。之后用户访问网站时,网站服务器会读取存储在用户硬盘中的 Cookie,保持用户环境设置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Cookie 不会自动或主动收集可识别个人的信息,用户可随时拒绝或删除这些 Cookie 的存储。
b. 公司使用 Cookie 的目的
• 通过了解用户访问本院各项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行为、安全访问与否、用户规模等,向用户提供包括广告在内的优化定制信息时使用。c. Cookie的安装及运行拒绝
• 用户对 Cookie 的安装拥有选择权。因此,通过在网页浏览器设置选项,可允许全部 Cookie,或者每次 Cookie 存储时经过确认,或拒绝所有 Cookie 的存储。• 但若用户拒绝安装 Cookie,可能会给服务提供带来困难。
• 指定是否允许安装 Cookie 的方法(以 Internet Explorer 为例)如下:
[网页浏览器顶部“工具”〉互联网选项〉隐私〉设置隐私级别]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事项
a. 最小化个人信息处理员工及其培训
最小化指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并定期进行培训。b. 实行定期自查
为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安全性,每年至少进行1次定期自查。c. 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为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d. 个人信息加密
用户的个人信息中的密码被加密储存及管理,仅本人可知,且对重要数据采用文件及传输数据加密等另外的安全功能。e. 针对黑客等的技术对策
为阻止因黑客或计算机病毒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及损毁,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检查,将系统安装在受外部访问控制的区域,并进行技术/物理上的监控和阻断。f. 限制访问个人信息
通过赋予、变更、删除对处理个人信息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采取了必要措施以控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并利用入侵防御系统对外部非法访问进行限制。g. 未经授权人员出入控制
将保存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系统的物理保存场所单独设立,并制定并运行出入控制程序。关于视频信息处理设备的运营/管理事项
本院通过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方针,告知本院所处理的视频信息被用于何种用途以及如何管理。a. 安装视频信息处理设备的依据及目的
本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款,为以下目的安装、运营视频信息处理设备。• 设施安全和火灾预防
• 为了客户安全预防犯罪
b. 安装台数、位置及拍摄范围
视频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台数、位置及拍摄范围如下所示。| 安装位置 | 拍摄范围 | 台数 |
|---|---|---|
| 合计 | ||
c. 管理负责人及有权访问者
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视频信息并处理与个人视频信息相关的投诉,设立以下个人视频信息保护负责人。| 类别 | 姓名 | 职务 | 所属 | 联系方式 |
|---|---|---|---|---|
| 管理负责人 | ||||
| 有权访问者 |
d. 拍摄时间及保存期限相关事项
| 拍摄时间 | 保存期限 | 保存场所 |
|---|---|---|
| 24小时 | 自拍摄日起30日内 | 机房 |
e. 个人视频信息的确认方法及场所相关事项
• 确认方法:提前联系视频信息管理负责人并到本院现场,即可确认。• 确认地点:医院服务器室
五、对信息主体的视频信息查阅等要求的处理措施
信息主体如希望查阅或确认个人影像信息是否存在、或希望删除时,可随时向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运营者提出要求。但仅限于被拍摄的个人影像信息及为信息主体迫切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所需的个人影像信息。本医院在收到查阅、存在确认或删除个人影像信息的要求时,将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即使信息主体提出了查阅等要求,若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拒绝其查阅等请求,并将在10日内以书面等方式告知信息主体拒绝的理由及可异议的方式。
• 个人影像信息的保存期限已过而被销毁的情况
• 其他存在足以拒绝信息主体查阅等要求的正当理由的情况
六、保障影像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本医院处理的影像信息通过加密等措施进行安全管理。此外,本医院作为管理措施,为保护个人影像信息,对个人信息的访问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并且为防止人个影像信息的篡改,记录并管理影像信息的生成时间、查阅时的目的、查阅者以及查阅时间等。除此之外,还安装了锁具确保个人影像信息的物理安全保存。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为保障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本院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有关于个人信息的疑问,请联系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我们将迅速并诚实地答复您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 管理项目 | 姓名 | 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地址 |
|---|---|---|---|
|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 李浩贤 | 010-9428-9543 | privacy@4-ever.co.kr |
| 客户服务负责人 | 李浩贤 | 010-9428-9543 | privacy@4-ever.co.kr |
| 网站服务负责人 | 李浩贤 | 010-9428-9543 | privacy@4-ever.co.kr |
信息主体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方法
您在使用本院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投诉,可向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举报。本院将对用户的申诉事项迅速并充分给予答复。
如需举报或咨询其他关于个人信息受侵害的情况,请联系以下机构。
个人纠纷调解委员会 (http://www.1336.or.kr / 1336)
最高检察院网络犯罪调查团 (http://www.spo.go.kr / (02) 3480-3573)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 (http://www.ctrc.go.kr / (02) 392-0330)
因政策变更的公告义务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于2021年3月24日制定,如因相关法律、政策或安全技术变更而需要添加、删除及修改内容时,将至少提前7日在本院网站上公告变更原因及内容等。公告日期:2021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