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政策

生效日期:2025年4月23日

Forever江南诊所(以下简称“诊所”)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及《医疗法》第22条,为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尊重其权益,制定并公布本隐私政策。

第1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诊所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会将信息用于所列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化,将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另行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与管理

  • 确认注册意愿、维持及管理会员资格、身份识别与验证
  • 提供就诊预约及预约查询、变更、取消服务
  • 保存服务投诉处理及争议调解所需记录

2. 提供诊疗及医疗服务

  • 提供皮肤科、整形外科、美容护理等预约及诊疗服务
  • 医疗咨询、治疗及手术说明、事先征得同意
  • 医疗费用支付及支付记录查询
  • 开具处方、诊断证明等各类证明文件

3. 营销及广告用途(仅限另行同意者)

  • 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及KakaoTalk发送活动与优惠通知
  • 提供新治疗项目信息及健康资讯通讯
  • 用于改善服务的统计与分析

第2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诊所处理以下个人信息。

1. 会员注册时收集的信息

  • [必填] 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登录账号、密码
  • [选填] 地址、职业、获知诊所的渠道、感兴趣的治疗项目

2. 预约及咨询时收集的信息

  • [必填] 姓名、联系方式、拟预约的科室或治疗项目、预约日期及时间
  • [选填] 既往治疗经历、肤质、特殊注意事项、咨询内容

3. 使用医疗服务时自动收集的信息

  • 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违规使用记录

4. 敏感信息(依据韩国《医疗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收集)

  • 诊疗过程中收集的健康信息、病历及处方记录
  • 治疗及手术前后照片(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后收集)

敏感信息依据韩国《医疗法》第22条、该法施行规则第14条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第2款第2项收集。

第3条(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期限)

  • 诊所在法律规定的保存、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信息时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期限内处理及保存个人信息。
  • 各类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 会员信息:保存至会员注销时(为防止不当使用,注销后继续保存1年)

■ 病历:依据韩国《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5条,至少保存5年(部分记录保存10年)

■ 预约及咨询记录:3年

■ 撤回营销信息接收同意时:立即销毁(撤回记录保存1年)

■ 电子商务交易记录:依据韩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保存5年

■ 消费者投诉及争议处理记录:依据韩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保存3年

第4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诊所仅在第1条所述目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并且仅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在以下情况下,可无需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信息。
  • 依据韩国《医疗法》第21条,向其他医疗机构转交病历
  • 依据韩国《国民健康保险法》,向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及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供信息
  • 侦查机关依据法律提出要求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 为顺利提供服务,诊所将以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外部机构。

受托机构及业务内容

  • 受托机构:短信及Kakao通知服务商/委托业务:发送预约确认短信及通知
  • 受托机构:网站运营管理服务商/委托业务:网站维护及服务器运营
  • 受托机构:支付服务商/委托业务:在线医疗费用支付处理
  • 签订委托合同时,诊所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中明确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委托目的以外的用途、技术及管理保护措施、转委托限制等事项。

第6条(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诊所行使以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
  • 请求查阅个人信息
  • 信息存在错误时请求更正
  • 请求删除
  • 请求停止处理
  • 上述权利可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诊所行使,诊所将及时处理。
  • 查阅病历时,依据韩国《医疗法》第21条及该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3,须另行办理身份验证手续。
  • 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应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可请求查阅、更正、删除该儿童的个人信息或停止处理。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后,诊所将及时销毁相关信息。
  • 经同意的保存期限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依其他法律仍须继续保存时,诊所将相关信息转移至独立数据库或另行存放。
  •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式如下。
  • 销毁程序:出现销毁事由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 → 执行销毁 → 记录销毁完成
  • 电子文件:采用无法恢复的方式永久删除
  • 纸质资料:碎纸处理或焚毁

第8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诊所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采取以下必要的技术、管理及物理安全措施。

  • 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 将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人数控制在必要范围内,并开展培训
  • 限制个人信息访问权限(运行访问控制系统)
  • 对存储及传输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
  • 采取防范黑客攻击等技术措施(杀毒软件、防火墙等)
  • 保存个人信息处理系统访问记录,防止伪造及篡改
  • 对诊疗区域等实施物理访问控制

第9条(Cookie的使用与拒绝)

  • 诊所使用Cookie存储并读取使用信息,以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 Cookie是网站服务器发送至用户浏览器并存储在用户计算机上的少量信息。
  • 用户可通过浏览器设置接受或拒绝Cookie。拒绝Cookie可能导致部分服务受限。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诊所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统筹个人信息处理事务,并负责处理相关投诉及权益救济。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部门名称:
  • 联系方式:

信息主体可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相关负责部门提出个人信息查阅请求。诊所将努力及时处理。

第11条(权益侵害救济方式)

如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以下机构咨询或申请救济。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privacy.kisa.or.kr/韩国境内直拨118
  •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www.kopico.go.kr/1833-6972
  • 韩国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团:www.spo.go.kr/1301
  • 韩国警察厅网络安全局:cyberbureau.police.go.kr/韩国境内直拨182

第12条(隐私政策的修改)

  • 本隐私政策自生效日起适用。因法律或政策调整而新增、删除或修改内容时,将在变更生效前至少7天通过网站公告通知。
  • 涉及信息主体权利的重大变更时,将至少提前30天通知。